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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5 10:44: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天,记者从天津市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获悉,随着新的《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及《天津市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两个文件的下发,特别是11月28日开通养老保险专家热线以来,该中心受理有关养老保险政策方面的电话日益增多。从近期来电总量上分析,咨询新养老金计发办法的电话较为集中。结合新的养老保险政策及近期的咨询热点,12333给广大市民以下三点提示。
  提示一:新计发办法对基本养老金的构成是如何规定的。
此次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改革,是以参保缴费年限为基础,以计发基数、计发比例和计发月数调整为重点,实行“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中人逐步过渡”的原则来计发养老金。具体来说,“新人”、“中人”及“老人”的养老金构成如下:
 提示二:病退人员、政策性破产企业职工、国有困难企业军队转业干部提前退休不再减发待遇。
  原《关于对企业职工因病或因工致残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算问题的通知》(津劳险[1999]374号)文件中规定:符合企业因病、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每提前退休一年,其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减发2%。此次新的《天津市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津劳局[2006]329号)文件第八条明确规定:“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国家政策性破产企业职工、国有困难企业军队转业干部办理提前退休时,不再减发基本养老金。”
  提示三:养老保险与商业人寿保险有四项显著区别。
  商业人寿保险是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一个保险种类,它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对象,在被保险人年老退休或保期届满时,由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支付养老金。商业人寿保险与国家法定养老保险二者是不同性质的保险制度,在以下四个方面存在显著的区别:
  ⑴保险性质不同。养老保险是国家依法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险,属于政府行为;商业人寿保险则是一种商业行为。
  ⑵保险对象不同。养老保险的保险对象通常是法定范围内的社会劳动者;而商业人寿保险的对象是一切自愿保险的人。
  ⑶实施依据和方式不同。养老保险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强制实施,属于强制性保险;商业人寿保险实行自愿原则,只有在保险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建立。
  ⑷承担缴费义务的主体不同。养老保险的缴费或出资义务通常由用人单位、劳动者个人和国家共同负担。商业人寿保险的保险费用由投保人负担。
  总之,国家法定养老保险与商业人寿保险有着严格的区别,但两者并不对立,也不存在竞争关系。商业人寿保险是对国家法定养老保险的有益补充。任何应参加法定养老保险的法人或个人,均不得以已经参加商业人寿保险为理由而拒绝参加法定养老保险;商业保险公司及其雇员亦应按规定参加法定养老保险。
  为了让市民和用人单位更加及时、准确地了解养老新政策的有关规定和内容,该中心继11月28日开通养老保险专家热线后,将于12月5日上午8:30至11:30,再次开通养老保险专家热线,市劳动保障局养老保险方面有关负责同志到12333现场进行电话解答,详解新政策。您如果有养老保险方面的疑难问题,欢迎您届时拨打12333热线电话聆听专家的权威解答。
  久违了 我可爱的伙伴 我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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