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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 17:26: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继承法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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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2-2 17:27: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BR><BR>三、关于遗嘱继承部分 <BR><BR>35.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BR><BR>36.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BR><BR>37.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BR><BR>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BR><BR>38.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BR><BR>39.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BR><BR>40.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BR><BR>4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BR><BR>42.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BR><BR>43.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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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2-2 17:53:43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还有一种特殊的遗赠形式。只有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遗赠,或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定继承。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br><br>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br>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br><br>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br>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br>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br>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2-2 17:57:07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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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3 18:50:0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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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2-4 23:19:16 | 显示全部楼层
恩。我想生日时写个遗嘱,所以查了查。想起有时老年朋友可能会需要这方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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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5 11:55:00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我从五年前就张罗着要写遗嘱,可到现在也没写成,倒不是觉得犯忌讳,一是懒,二是想想自己的财产,实在没什么可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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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2-6 18:35:58 | 显示全部楼层
财产我倒没想到,法律都有常例可循。<BR><BR>我主要想和亲人们写些话,一些叮咛,一些鼓励。这样遇到突发情况的时候,心里会比较踏实,遗憾会少一些。<BR><BR>每一天都尽量过得好一些,也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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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7 08:35:04 | 显示全部楼层
懒熊,想给家人说的话,想到了就要马上说,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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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2-8 10:18:13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过我觉得临死前会有些特别要叮咛的话,如果有突发事故,没能和亲人通上话,就会遗憾。如果写过这么一个东西,想着亲人会看到,心里就会踏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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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8 10:44:20 | 显示全部楼层
<P>“我开心地来过,现在开心地走了。还活着的你们要保重,健康快乐幸福地过好每一天,呵呵!”</P>
<P>到时俺的遗嘱就这么写。</P>
我奉献,我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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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2-11 20:13: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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