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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的必要性:
志愿服务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自愿,无偿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服务的活动。志愿服务是公众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方式,对推动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具有重要作用。
北京市的志愿服务事业发端于上世纪80年代青年学雷锋综合保护运动和邻里互助活动。1993年12月,团市委在全国率先成立了北京志愿者协会。本市现有278家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
实践证明,志愿服务有助于消除贫困,完善社会公共服务,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提升公民道德素质,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重要的作用。
从目前本市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实际看来,还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 社会认同度和支持度较低
由于政策保障,鼓励措施,宣传引导方面存在不足,我市志愿者服务的社会认同度和支持率仍然较低。
经费紧缺成为现阶段志愿服务活动的主要问题之一。
二是公众存在认识偏差志愿者得不到应有的理解和尊重,不少志愿者被当作廉价劳动力使用。
(二) 支援服务活动缺乏规范,志愿者的合法权益缺乏保障。
在志愿服务项目的运作,志愿者的招募,培训,使用和管理方面都缺乏规范,增加了志愿服务过程中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在保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方面,缺乏相应的风险规避机制和保障措施。
数据调查显示:56.3%的组织从未与志愿者签订服务协议,48.5%的组织从未给志愿者购买保险,仅少数志愿者能够得到组织提供的安全,卫生保障等。
(三) 全市志愿者服务工作缺乏指导协调机制
志愿服务组织只要是在各自组织体系内独立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相互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沟通,志愿服务的资源没有得到有效的整合利用。有的志愿服务组织成立之后由于缺乏相应的信息沟通和指导,活动形式单一,缺乏活力,影响了工作的开展。
《条例》的基本思路是:以促进本市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为目标,结合本市实际,兼顾为奥运服务和本市志愿服务事业的长远发展,着眼于规范志愿服务组织的活动,政府的支持和促进措施等内容。
(一) 关于志愿服务的定义:(此处略)
(二) 关于志愿服务活动的原则
志愿服务活动的原则体现了志愿服务的基本价值取向,对志愿服务法律关系起着宏观指导作用。
《条例》规定了志愿服务活动的原则:(请参见〈条例〉第四条)
着重说明平等原则:旨在倡导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和志愿服务接受者三方之间应互相尊重,平等相待。
(三) 关于规范志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一是明确规范志愿者服务活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是明确了保护志愿者合法权益的要求。
(四) 关于志愿服务的促进保障
一是明确了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加强相互之间的联系和协调。
二是明确了社会的鼓励和支持措施
三是明确了政府对志愿服务工作的指导,保障和促进措施。
《条例》的起草过程
我们委托中国政治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及北京市志愿服务的现状,志愿服务立法等内容进行专项课题研究。先后六次召开相关政府部门,公益组织,专家学者,志愿者代表参加的研讨会。
2007年1月初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书面征求了市民政,财政,教育等23个相关政府部门及18个区县政府,以及市总工会,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9个群团组织和相关机构的意见;在首都之窗网站公开征集市民意见;召开了有关志愿者代表,志愿服务组织代表以及非营利性组织研究等相关领域专家参加的座谈会;实地调研昌平,朝阳区潘家园街道等社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情况。
《条例(草案)》已经2007年3月19日的是政府第63次常委会审议并原则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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