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比尔·盖茨和巴菲特的中国行意在劝募,毕竟他们在美国的公益倡导获得了极大成功,那么中国之行是否会如愿呢?答案隐藏在稀奇古怪的非正式和正式的制度背后。
道德成见
让我们先从江苏黄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陈光标先生的回应说起。陈光标是第一个高调响应盖茨和巴菲特的中国企业家,在他写给盖茨和巴菲特的公开信中称“在我离开这个世界的时候,将不是捐出一半财富,而是裸捐——向慈善机构捐出自己的全部财产”。陈光标认为“如果在巨富中死去则是可耻的”。根据公开媒体的信息,陈光标目前的身价大概是50亿之巨。这也意味着他将捐出50亿。
通常而言,这是再好不过的事情了。没人强迫,自愿捐赠,并且是一笔可以支持很多慈善项目的款项。如此让人欢欣鼓舞的消息,在中国却遭遇了奇怪的质疑:“陈光标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目的?”“为什么不把钱留给家人?”
这个一直缺乏信仰的国度,在文*革打断了文化传统之后,道德水准下滑非常惊人。也正因为普遍的道德败坏,不仅包括各种造假者,而且也包括各种监管者在内,都遭遇了普遍的不信任。对中国各级政*府的不信任正在日益加剧。但不信任的蔓延不光是在针对公权力的角度,连带着对所有私人行为,也产生了不信任。这使得任何一项引人注目的言行,首先被讨论的是做出言行的这个人的动机和道德水平。
但实际上在公益慈善领域,一块钱就是一块钱,并不会因为这一块钱来自企业家、政*府官员、民间性工作者、学生、或者海外基金会就显得有所不同。一块钱所代表的购买力在给定的时间是一样的,因此并不存在“高尚的一块钱”或者“卑鄙的一块钱”。对于公益慈善领域而言,同样也应该避免陷入占据道德制高点的误区,而只是应该将公益慈善看作一项专门的事业。从捐款和行善的效果上来衡量才是更加专业的做法。
陈光标的表态以及试图“裸捐”的行为,具有很强的一致性。回顾他的捐款和行善史,可以确定其捐款意向的真实性。实际上,陈光标作为中国首善的形象,也使得他即便在道德争论领域也占据了制高点。但即便如此,这位多次大额捐款进行公益慈善活动的企业家还是不能完全避免动机上的质疑,也表明了这种隐性的道德上的约束,也就是道格拉斯·诺思所说的“非正式制度”的约束,是多么根深蒂固。而这种道德成见将会制约试图进入公益慈善领域的富人。
行善困局
那么是不是会因为害怕遭受道德非议使得中国富豪害怕捐款呢?答案并非完全如此。从福耀玻璃的曹德旺、新华都的陈发树、到黄埔再生的陈光标,至少这几位中国富豪都希望捐赠自己的高额资产用于公益慈善,形式是用当下的资产(包括股权和有价证券等)成立自己的公益基金会,或者捐赠给其他的慈善组织。
另外不乏有富豪匿名行善。这些富人之所以低调,一来固然有个人喜好的原因,二来却是因为外部的压力。正如各种形式的中国富豪榜往往为上榜的富豪们带来困惑和烦恼,尤其是来自政*府监管部门更严格、甚至不合理的要求,以及地方上各种形式的“要求捐赠”,使得不少富豪隐身行善。
事实上,正如阿拉善生态协会的存在,已经清晰传递了一个信号,即中国富豪乐于奉献,并且愿意行善,意愿并非阻碍他们行善的理由。我希望理清楚关于中国富豪不愿意行善的误解,那么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如果中国富豪愿意捐款行善,那么何以在大众认识中,一旦将行善与中国富豪联系起来的时候,普遍的认知会是中国富豪不愿行善呢?为什么与美国的富豪们相比,中国富豪拥有的财富量巨大,但在公益慈善领域的投入却很少?或者更进一步问,既然不是意愿问题,那么到底是什么阻碍了中国富豪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八条对设立公益基金会有规定,即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固定的住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简而言之就是要“有目的”“有人员”“有场所”“有资金”,称之为“四有”。这条件对于富豪而言其实不难满足。但关键的要害在于对原始基金的最后一个规定“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实际上就是存入银行基本户的现金。中国的富豪虽然有钱,但也不一定会认同将所有原始基金做成到帐现金这种极为“不经济”、效率低下的做法。但的确也因为这一条规定,使得曹德旺、陈发树和陈光标们试图用“股权和有价证券等”的行善之路被堵。
然而难道陈光标们不会变通,例如先换一部分为到帐现金,然后再捐赠其他的股权和有价证券么?答案是民政部没有处理接受股权捐赠或有价证券捐赠的先例,因此尚在研究之中。而这个研究过程从曹德旺试图捐股票开始,也至少有2年时间,依旧没有结果。民政部救灾司原司长王振耀曾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民政部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将会尽快给曹德旺一个明确答复。时至今日,王振耀已经去职,不知道此“研究”是否也人走茶凉。
实际上,即便中国富人愿意狠狠心,将所有股权股票折现,进而成立基金会,恐怕也并非易事。理由是所有基金会需要有“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才能设立。问题是到哪里去找“业务主管单位”呢?这个被民间称之为“找婆家”的难度甚至超过了资金方面的限制。而作为登记机关的民政部的想法恐怕是出于“管理”方便的考虑,最好保持现有的规模不要动,不增加新的基金会,就不会增加管理上的成本。
这种理性考虑的结果是,民政部往往要求业务主管单位归口管理业务相近的“非政*府组织”,包括基金会在内。我之前在FT中文网写过《民间善款“收归国有”之虞》的文章,正是这种计划管理思维导致了在青海玉树地*震之后,要求民间善款“归政*府”管理的做法。
这也就是说,不仅非正式制度对富人行善有约束,连正式制度中同样存在着对富人行善的限制,不仅在金钱上,也在业务主管单位上。其实不仅是对富人行善有约束,实际上是针对所有人行善都有约束。国*家之所以垄断做好事的权利,就是担心民间公益和慈善将会竞争局部地区的“民心”,但现有禁止民间行善的做法可能更加不得“民心”。
威权统治者或可以在其他的领域挑动穷人憎恨富人,缓解威权体制承载的压力,但公益慈善领域却是“穷人爱富人”的领域,约束富人就是变相侵害穷人,因此限制民间行善是极其不明智的政策,其结果就是危害和*谐与稳定。而借“富人行善难”之机,推动立法层面的改革,促进公益慈善的发展,才是出路所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