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签到

15

主题

247

帖子

3123

积分

大朋友

Rank: 20Rank: 20Rank: 20Rank: 20Rank: 20

积分
3123

【美新路·老朋友勋章】

发表于 2007-5-28 18:37: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转载]自愿组织的概念和相关问题


文章来源:西秦义工   作者:新年阿四


一、 组织概念及定位

  在解释自愿组织之前我们,可以先来看相关组织的概念。
  首先是民间组织:
     是指非官方的按照一定的宗旨和系统建立起来的集团。他具有民间性、组织性和自发性等特征。在其形式上来说,包括了法律范围内登记和未登记的各类社会组织。其大类包括社团、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2005年民政部正式公布的2004年民间组织发展统计报告,截止2004年底全国(不含港、澳、台)共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民间组织有28.9万个,其中社会团体15.3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3.5万个,基金会936个。目前民间组织还未包括公益类事业单位,非营利性的公司以及未登记的非营利组织。

  非营利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
     就非营利组织一词来源是相对营利组织,即企业来对应的,但非营利组织是强调其宗旨的非营利性,当然也不是说完全不能营利。即非营利组织对其收入不得在会员或组织工作人员中分配,而不排除其工作人员或管理人员为机构工作而得到应得的合理报酬和适当补偿。而非营利组织还强调其机构在组织解散、终止和破产时,剩余资产不能像企业那样在其成员之间分配,而只能转交给其他公共部门即宗旨相近、性质相似的组织继续用于公益目的。

  而对于志愿组织(Volunteer organization):
     是强调公民,非营利组织、企业等对社会上发生的某一重大事件的关注、支持的志愿精神,她包括个人和机构参与组织的志愿行为,个人和组织参与某一事件并提供服务和知识的志愿材料,以及个人和组织在开展具体活动时放弃个人利益或减少个人利益的志愿捐献的道德理念。这些都体现了一个人的人生观或组织的价值观以及为了实现某一志向的自我实现精神。从目标层面上分析,志愿组织强调为了满足社会需求和需要,公益目标明确,行动集中并相对单一。一个国家志愿精神也是一个国家公民社会发达、成长和社会文明的具体标志。

  志愿组织从概念上来说,既是民间组织也是非营利性组织。但是在着重点上更强调人的思想和精神,更强调个体心理和道德。它是个人从内心主观上出发对具体事件的行为的综合。
二、志愿者组织存在的合理性探讨


1、“第三部门”的形成是经济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外因)

  市场经济的深入,使得国内市场出现了历史最繁荣的时期。市场“看不见的手”在经济中发挥的作用已经远超出政府计划经济时期的作用。作为一种历史洪潮,政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何使得政府更能符合经济的发展,巩固在社会经济中已有的地位;如何有效的发挥政府职能,等等,都使得政府不得不进行机构的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

  政府改革,可以加大政府的行政执法能力,也可以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加强领导能力;政府的职能方面也能够更好的在增加社会和人民福利方面有很大的提高。也即是政府的正面的对社会福利的关注将为自愿组织的成长提供良好的政治环境。在此方面我们可以在政府的政务公开化大众化,社区的建设方面可以看出,而且这将作为一种政策趋势在以后政府工作中占到很大的比重。

  从另外的方面来讲,社会经济的多元化发展使得社会的组成也趋于多元化,社会问题也教以前更为复杂而且深刻。经济发展的无节制性,社会发展的无组织性,人们价值观的歪曲,以及环境问题,社会保障问题,贫困问题……等等。
  不公平性也在其中表现出来,市场的作用使经济发展和传统的道德观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矛盾。

  政府作为行政单位,有着调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职能。虽然在政府方面有着至上而下的公益性组织,但是在面对众多问题,由官方组织的公益性组织不能够深入到社会的每一个细节,在政府方面就需要有着更多的人力和物力开支,还将面对机构建设、职能监督方面的工作。无疑,相对于鼓励民间自愿组织要复杂的多。

  “小政府,大社会”的新结构逐步形成,因此民间组织能够为政府机构改革后发挥新的作用。例如,民间组织能够为政府部门做好基础性的工作,尤其中国政府机构管理不断透明和公开并且能够出售他们的工作任务,将由民间组织招标和认购,这样的改革一方面减少了腐败现象,另一方面能真正转变政府的职能。

  但是,由于政府改革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政府也将遇到很多的困难,如政策实施,公共工作的拖延,组织缺乏效率,不能够完全满足人民生活工作中向政府提出的要求等,使得自然经济和政府的干预之间出现了空隙,填充这种空隙就成为了自愿者组织的使命和功能。

2、志愿组织产生的心理起源 (内因)


 
  (1)自省心理
  自知-自省能力,主要是指认识,洞察和反省自身的能力,通过这种能力人们可以正确意识和评价自身的情绪、动机、欲望、个性、意识,并在正确的自我意识和自我评价的基础上形成自尊、自律和自制。

  作为一种人自身潜意识的能力,在人的日常生活中,人对各种来自于客观世界的刺激作出一定的反映,在此过程中人的本能激发自身的情绪、欲望,从而形成个人动机。在长期的动机的积累形成个人习惯,个性和意志,从而在自我意识和评价逐渐形成自我提升和完善的心理需求。
  但是在一定程度上这种心理需求会在社会生活中受到各方面的阻力,产生些许负面效用,比如情绪的抑郁、欲望和本能冲动的压制等在潜意识里“堆积”。人的内在精神在此便出现了两面性——即颓废和积极的两面。
  根据弗洛伊德人格结构理论的探讨,人格的三个层次包括本我、自我和超我。其中本我是心灵能量之源,而自我就是寻求“本我”冲动得以满足,保护机体不受伤害,按照“现实原则”为本我服务。而超我则是人格结构的理想部分,是实现追求完美的过程中要求自我的按照社会可以接受的方式行事,遵守“道德原则”。

  从此可以看出,人的自知自省能力完全是自我和超我满足本我需求的潜意识的能力。所以怎样去实现本我的快乐、调节本我和自我、本我和超我矛盾,通过一种有效的正面的方式来实现就成为了我们探讨的志愿者心理的根源。
  这种方式在完全可以由弗洛伊德的心理防御机制理论加以解释,更确切的说是一种通过宣泄,抵消,转化,补偿,合理化,升华,反向形式来实现超我,弥补自我的不足,达到本我,自我,超我的统一。
  在此,就实现了超我,达到了道德的范畴。

  (2) 道德与志愿组织
  《现代汉语词典》如此定义道德:社会意识形态之一,是人们共同生活及起行为的准则和规范,道德通过社会的和一定阶级的舆论对社会生活起约束作用。
  也就是说,人类在生存之初并没有提出道德的概念,完全是发自自然的本我的表现和行为。在面对自然的灾害等方面,人类有意识的组织起了诸如氏族等团体,以保障自己的生命安全和维护自身的利益。在此,比如勇敢,正义,公平等品质被加以肯定,道德作为人们生活及行动的准则和规范,在尽量满足大家的共同利益下被积累,被深入,成为大家的一种共同习惯和传统。所谓的心理学上的超我意识就在此基础上得以形成和被人们潜意识所接受。

  从某种程度上说,道德就是人类本我和客观自然条件、客观生产力相互妥协的产物,是人类本我寻找自我存在的一个约束基点。按照卢梭的观点,良心是天赋的,属于先验的范畴。我在这里想把良心和良知作个区分。心是属于人本身所带来的,是上帝赐予人的内部世界的独有产物,而知则是学习或者被灌输的结果。弗洛依德认为,“超我”是后天的道德、宗教等社会意识所构成的下意识,它是一种盲目的是非感,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良知”。

  而这种“良知”就是在人的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交往摩擦,思想相互交流的最终实现自我思考的自我反省的结果。道德就是在这个过程中被自我所接受和下意识上升到超我阶段,从而形成自我在现实世界的。
  在这里,我们提出个观点,志愿组织是建立在道德框架之上的,通过社会公益活动来实现超我意向,愉悦本我意识的一种社会团体,是人在自省中潜意识的外现的激发。

  所以就很好理解志愿者为什么在没有任何实物报酬的工作状态下仍然能够积极进取,把公益事业当作是一份事业来对待。从某种程度来说,志愿者虽然不是哲学家,但是肯定是思想者。
  从而自觉形成一种被志愿者及所尊崇的使命感。这种使命感代表了人格尊重、个人价值、社会责任、道德义务和群体信念。

  总之,第三部门的形成和发展是历史的必然产物,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思想的,在尊重历史的同时我们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去理解和接受志愿者组织。

三、愿者组织目前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探讨


 
  1、与政府结合方面,也即在行政主管部门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

  首先志愿者组织是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团体,要接受政府法律法规的约束和管制。依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非营利组织主要指以下三类组织: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依据《基金会管理办法》(1988)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基金会,和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中前两种获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后一种视不同情况获得法人、合伙或者个体的行为主体资格。按照现行《民法通则》的规定,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四种法人具有民法中的法人地位。没有经过民政部批准、登记取得法人地位的社会组织,被视为非法组织 。也就要求志愿者组织在活动和集会要注意到不要和现行法律法规有任何的不协调。

  其次,由于志愿者组织性质上是属于民间组织,在公益活动方面和政府的关系是合作关系, 政府主管部门可以在政策上和思想上进行引导,但不得直接进行干涉其正旦合法的活动,两者之间要始终保持协商的态度。志愿者组织既不能作为主管部门的附庸也不能凌驾于主管部门之上强行开展活动。

  还有一点,政府主管部门和志愿者组织之间要保持纯洁的合作关系,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这几个问题是关系到组织定位和发展的核心问题,而且还涉及到志愿者内部成员的思想问题。

  2、机构设置问题,如何行使组织的权力,保证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是决定组织工作是否有效率的一个很大的原因。

  通过对“西秦义工”志愿者组织的机构设置的研究,这里提出点自己的看法:(1)、要把行政机构和权力机构(会员大会)分开,不要兼任穿插。(2)、由于组织的宗旨在于服务,机构的设置要尽量扁平话,可以横向的展开,但是不要纵向的形成许多个等级。(3)、要完善监督机构,可以作为单独的脱离于行政部门的直接对会员大会负责的机构。

3、财务问题。
     由于志愿者组织的资金来源和赢利性组织有很大的不同,主要*社会捐助和合法收入为主,使得资金筹集上成为了很大的难题,按照国外的志愿者组织的惯例,政府可以有适当的支出。另外,可以把资金作为一个专项工作来开展,使之规范化操作。当然在此过程中透明度就成为了一个衡量组织的很重要的标准。

  4、人事管理问题。
      志愿者组织内部的人事的管理是否纯粹,能否合理发掘和使用人才;能否使得活动的人事安排合理而卓有效率;是否能够避免小团体主义等陋病。
  在这个方面,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体制,既要分散的成员有效组织管理,保证管理的严肃性和规范化,又要具有合理的惩罚和激励;要保证志愿者组织的纯洁性(即要精)也要顾及组织的普及和发展(即要广)。
  在地区方面,管理以行政区划为单位来划分,个人认为是合理的,这样可以使地区内的成员可以加强联系,能够深入了解民众,处理各类关系,有利于开展活动。

  5、监督机制。
  在这个问题上要作好接受三个方面的监督准备。

  首先是社会监督。社会监督机制的首要原则是公开。志愿者组织没有权利象企业一样拥有自己的“企业秘密”,它必须向社会公众公开其财务、活动、管理等方面的信息。一个公益机构需要交待的公共责任包括四个方面:财务责任,即对资金正当使用的责任;过程责任,即正当的作为和工作程序;项目责任,即对效益负责;和优先权责任,即服务对象的相关性和适当性。

  其次是政府主管部门监督。在志愿者组织任何情况下,政府的法律法规都将是一条准绳。包括集会,公益活动等只要和国家行政法规有交*和接触的都要经过主管部门的备案和审查。

  再次是自我监督。建立一个监督小组部门,随时对组织和、组织成员以及组织活动进行监督。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监督机构的办事宗旨是否遵守组织大纲要求/
  (2)、监督是否坚持活动的非营利性原则,不谋求任何个人或家庭成员的私利;
  (3)、监督是否坚持财务公开,工作透明,每年公布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4)、监督是否使机构之间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合作互助与互律的原则,反对任何形式的恶性或不平等竞争,反对任何侵犯和损害同行利益的行为;
  (5)监督是否坚持自主、自立原则,建立健全理(董)事会及机构的管理体制,反对机构的某些官僚化和行政化倾向;
  (6)、监督是否遵循公正、合理的资助和评审原则,不以任何理由或方式违背机构制定的政策、原则及工作程序;

  另外还有思想培训方面、专业技术、对外宣传(即社会舆论引导)、组织的信誉问题等方面还有很多实际存在的问题,但是只要处理好前面的问题后,后面的问题相对来说就好处理了。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现有的问题和矛盾是当务之急的事情。
风暖山河醉,云轻一身闲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 联系我们
  • 电话: 010-82275730
  • 邮箱: zhaomu@newpathfound.org
  •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12号元辰鑫大厦E1座638室

本网站运行在腾讯云 首页|站点统计|极简家园|手机版|小黑屋|百度统计|美新路 ( 京ICP备14061082号-1 )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41421号

GMT+8, 2024-12-23 00:35 , Processed in 0.174766 second(s), 30 queries .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